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新交簡字第六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四四九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柒月,均
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甲○○固自承酒後駕車肇事致人受傷之事實不諱,惟否認肇事逃逸,辯稱:
其係開車去叫救護車,但車開到一半就開不動了,當時手機也打不出去等語,惟
查:被告既攜帶行動電話,本可以電話聯絡報警,縱有一時無法撥通之情形,附
近不遠亦有住家,當時尚非深夜,亦可請住家內民眾協助報警處理,實無駕車遠
離現場之理,是被告所辯尚不足信。此外復有被害人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