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50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五0三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簽發,付款人第一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帳號:
041775號,發票日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票號:RB000000
0號,面額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貳仟元之支票一紙,詎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
六日提示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法院之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紙、銀行
存摺資料節本一份等影本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
其雖曾到庭辯稱:系爭支票是其前男友 黃志鋒 所偽造,其有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
十九日向台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大里分駐所報案,且有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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