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0年度嘉小字第75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嘉小字第七五號
  原   告 甲○○○○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佰參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為好旺角大廈五七三之三號四樓三房屋之所有權人,積欠自
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十月份起至八十九年十二月份止之管理費,總計為新台幣
(下同)二萬二千五百元,雖迭經原告屢次催告,並於八十九年八月七日,以存
證信函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訴請被告如數給付,並加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等語。被告雖對於其係
該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及前開時間未繳納大樓管理費之事實不否認,惟以:
伊自交屋以後從未遷入居住,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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