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0年度員簡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員簡字第九六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朱浩萍 律師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王義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