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0年度員簡字第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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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員簡字第九六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朱浩萍 律師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王義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