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9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9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96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常業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犯常業詐欺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4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交保。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洪碩垣
法官張震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書記官葉玉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