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9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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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9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96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己○○選任辯護人周村來律師
周元培律師被告戊○○選任辯護人 黃東壁 律師被告庚○○選任辯護人 吳賢明 律師
黃馨儀 律師 羅鼎城 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鄭國安 律師
吳麗珠 律師 蘇佰陞 律師被告丙○○被告丁○○被告辛○○被告乙○○
2號上列被告因常業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己○○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洪碩垣
法官張震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書記官葉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