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抗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抗字第186號再抗告人甲○○上列再抗告與相對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事件,再抗告人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委任律師為本件再抗告之代理人。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貴
法官陳翠琪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書記官賴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