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橋簡字第18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號7樓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陸冠良
住臺北市○○區○○○路○段○○號4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雅珠 等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106年度橋簡字第1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4,509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9,468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