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抗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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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抗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票款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抗字第五六五號
抗告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票款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八年票字第三七○一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相對人主張執有抗告人簽發如原裁定附表記載,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經提示不獲付款,提出該本票聲請原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原法院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予以准許,尚無不合。
二、抗告人主張略以:兩造間之本票之爭執,業經彰化縣彰化市調解委員調解成立等語,係兩造就本票間達成和解之實體上問題,尚難以此認原裁定有何不當,是其抗告為無理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八條、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B1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B2法官莊金昌~B3法官饒鴻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王瑩澤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七日

歷審裁判

  •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89 年度 抗 字第 565 號裁定(89.04.13)【本件裁判書】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88 年度 票 字第 370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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