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簡字第110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雄簡字第1103號原告 范振新 訴訟代理人 蔡舒珊 被告 黃韋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並指定民國111年9月19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程序。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楊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書 記 官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