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774號
上訴人 楊惟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淳晸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7日本院臺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7,2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書記官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