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簡字第80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80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黃雅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邱鴻祥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爰依上訴人對原判決敗訴部分核定,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8,4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557元(如上訴範圍有變更應於送達3日內通知本院),故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及補繳上訴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

書記官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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