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1086號
法定代理人 劉芸秀
訴訟代理人 史孟元
被告 蔡武樫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買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黃振祐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1086號
法定代理人 劉芸秀
訴訟代理人 史孟元
被告 蔡武樫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買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