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字第107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077號

原告昕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運鈴

原告因請求給付清潔維護工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理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744元,應繳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書記官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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