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077號
原告昕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運鈴
原告因請求給付清潔維護工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理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744元,應繳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書記官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