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3374號
上訴人
原告 李慧曦
上列上訴人李慧曦、嚴國隆與被上訴人 陳志誠 、 呂仁傑 、 侯岳宏 、 周胡嘉佑 、 洪嘉宏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書記官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