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89年度判字第1834號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9年判字第1834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
行政法院判決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一八三四號
原告宇乾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被告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右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十一日台財訴字第八八二二一七六○四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緣原告於八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向高林實業有限公司購入BMW牌五二五一型自用小客車乙輛,取得該公司所開立AB00000000號發票乙張,銷售額新台幣(下同)一、八○○、○○四元,營業稅額九○、○○○元,充作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被告機關於八十六年十二月三日查獲,以其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九○、○○○元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九○、○○○元,除核定補徵營業稅九○、○○○元外,並按虛報進項稅額逃漏營業稅額科處一倍之罰鍰九○、○○○元。原告不服,申請復查結果,未獲變更。一再訴願遞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茲摘敘兩造訴辯意旨於次:
原告起訴意旨略謂︰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營業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自用乘人小汽車係指非供銷售或提供使用之九人座以下乘人小客車。而原告公司所購進之小客車,是為了運送進口電影機至台北銷售,同時電影機因較精密且長途運送之關係,必須以性能較好之小客車運送,是原告所購進之小客車確實為提供勞務使用,其進項稅額依營業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反面解釋,自非不得扣抵銷項稅額。退步言之,原告確有購買前開自用小客車,並支付價款,並無虛報進項稅額,與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不符,縱屬不得扣抵,亦不應再處罰鍰。請撤銷原處分及一再訴願決定。
被告答辯意旨略謂︰一、按「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一、...
五、自用乘人小汽車...。」、「納稅義務人虛報進項稅額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一至十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一、...五、虛報進項稅額者。...」、「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自用乘人小汽車係指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人座以下乘人小客車。」分別為營業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五十一條第五款暨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明定。次按「依營業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營業人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所稱乘人小汽車係指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人座以下乘人小客車。上開施行細則所謂『提供勞務使用』係指以小客車提供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例如計程車客運業以小客車出租載客營業收取報酬,或小客車租賃業以小客車租與他人使用,以獲取租金而言。...至於『小客車』究應如何認定乙節,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既有客用車及貨用車等分類,並於行車執照上予以登載,是以營業人購買之自用小汽車是否屬上開施行細則所稱『九人座以下乘人小客車』,自應以行車執照所登載之用途作為認定之依據」復經財政部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三日台財稅第000000000號函釋有案。原告以公司名義所購買之YM─一○○三號汽車係自用小客車,其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至為明確。並不因該車供作何用途,是否為公司資產項而阻卻違規責任,免受處罰。二、卷查原告於八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購進自用小客車乙輛,取得高林實業有限公司所開立AB00000000號發票乙張,銷售額一、八○○、○○四元,稅額九○、○○○元,申報扣抵進項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經被告查獲,取有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承諾書等附卷可稽,違章事實殊堪認定。被告據以補稅處罰,於法並無不合。三、前開進項發票經原告當期申報為固定資產,依營業稅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之。本案業經被告機關所屬小港分處予以核准退稅,足見被告機關亦有審查,且原告於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已繳清應補徵之營業稅款九○、○○○元,被告機關依首揭規定從輕按所漏稅額處一倍罰鍰,並無違誤。四、綜前所述,原告之訴為無理由,請依法駁回,以維稅制。
理由
一、按「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一、.....五、自用乘人小汽車...。」、「納稅義務人虛報進項稅額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一至十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一、...五、虛報進項稅額者。...」、「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自用乘人小汽車係指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
之九人座以下乘人小客車。」分別為營業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五十一條第五款暨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明定。本件原告於八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購進BMW牌五二五一型自用小客車乙輛,取得高林實業有限公司所開立AB00000000號發票乙張,銷售額一、八○○、○○四元,稅額九○、○○○元,申報扣抵進項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經被告查獲,有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承諾書等附卷可稽。經被告機關於八十六年十二月三日查獲,並經審理違章成立,除核定補徵營業稅九○、○○○元外,並按虛報進項稅額逃漏營業稅額科處一倍之罰鍰九○、○○○元。原告不服,主張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營業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自用乘人小汽車係指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人座以下乘人小客車。而原告公司所購進之小客車,是為了運送進口電影機至台北銷售,同時電影機因較精密且長途運送之關係,必須以性能較好之小客車運送,是原告所購進之小客車確實為提供勞務使用,其進項稅額依法自非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且退步言之,原告確有購買前開自用小客車,並支付價款,並無虛報進項稅額,與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不符,縱屬不得扣抵,亦不應再處罰鍰云云。
二、經查,本件原告所購入之前開自用小客車之進項稅額能否扣抵銷項稅額,依前揭法條之規定,端視其是否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而定。原告主張為運送較精密之進口電影機至台北銷售,而購置價值達一、八○○、○○四元之BMW牌高級豪華進口自用小客車使用。然原告銷售之電影機既係自國外進口,自國外產地運至國內交付原告,勢必經過海運或空運及陸運,不可能全程以高級豪華之小客車運送,而竟均完好無恙。足見原告特別購置BMW牌自用小客車作為運送之用,不僅毫無必要,且不符營業成本效益,自難令人採信。從而被告機關引據前開規定認定原告以公司名義所購買之前開自用小客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而予補稅處罰,於法並無不合。至於前開進項發票經原告當期申報為固定資產,依營業稅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原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之。本案業經被告機關所屬小港分處予以核准退稅,前據被告答辯在卷。原告另主張既有購買前開自用小客車,並支付價款,並無虛報進項稅額,與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不符,縱屬不得扣抵,亦不應再處罰鍰乙節。查原告將依法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前開發票,虛報為進項稅額,逃漏營業稅,縱非故意亦不無過失可言。被告機關依首揭規定從輕按所漏稅額處一倍罰鍰,自非全然無據。
三、綜前所述,本件原處分及一再訴願決定,並無不法。原告徒執前詞,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後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八日
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評事 黃綠星
評事 藍獻林 評事 黃璽君 評事 廖宏明 評事 鄭忠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陳春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