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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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於臺灣臺南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應予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乙○○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八日以九十七年度毒聲字第一六二號刑事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一年,有上開刑事裁定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於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六日訊問被告並聽取被告意見,認為羈押原因消滅,已無羈押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對被告乙○○之羈押。惟被告既已受另案刑事執行,即無予以釋放之必要,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盧鳳田法官李東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怡青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