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3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2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681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於民國(下同)97年2月12日確定;又於95年10月30日犯恐嚇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以96年度簡字第1075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聲請人以本院為附表編號2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逸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仲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