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149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1496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鄭家雯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萬4,
708元,應繳納裁判費2,87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2,3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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