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1496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鄭家雯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萬4,
708元,應繳納裁判費2,87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2,3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