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5年度斗簡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簡字第26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蔣文邦
被   告  陳朝仁
被   告  陳麗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此規定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於簡易訴
訟程序亦有適用。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6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9月8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未為補
正,其訴即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
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書記官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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