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簡字第171號
上 訴人即
被 告 蔡宗錡 住台中市○○區○○路○段00○0號9樓
蔡采樺 即 蔡秋愉 (即 蔡世昭 之繼承人)
住彰化縣○○鎮○○街○○號
蔡慈儀 (即蔡世昭之繼承人)
住新竹市○○路○段○巷○○號3樓之1
居新竹縣○○市○○○路○段○○○號9樓
蔡雅文 (即蔡世昭之繼承人)
住彰化縣○○鎮○○街○○號
居彰化縣○○鎮○○街○○○巷○○弄○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遺
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