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14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43號

上訴人唐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景翔

被上訴人 李昱瑞

李清源

李添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4萬6,576元(計算式:94萬8,903元+94萬8,770元+94萬8,903元=284萬6,5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2,2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

書記官張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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