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61號

聲請人 張富強

上列聲請人張富強因與相對人泰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三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張富強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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