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8號
債務人 蘇又春
代理人 陳昌羲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13年12月6日清算終止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如清算財團之財產足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即不應終止。
二、經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北投石牌郵局於民國113年4月9日陳報本院已將債務人所有存款新臺幣(下同)45,906元(內含手續費250元)扣押,該存款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而有按本件債權表比例分配予各債權人之必要,是本院113年12月6日所為清算終止之裁定即有不當,爰依職權撤銷上開裁定,以進行分配。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顏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