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40號
原告 羅鴻平
訴訟代理人 鄧世榮 律師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 律師
複代理人 程才芳 律師
被告 朱紫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5月1日上午9時58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40號
原告 羅鴻平
訴訟代理人 鄧世榮 律師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 律師
複代理人 程才芳 律師
被告 朱紫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5月1日上午9時58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