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54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40號

原告 羅鴻平

訴訟代理人 鄧世榮 律師

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 律師

複代理人 程才芳 律師

被告 朱紫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5月1日上午9時58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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