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清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清字第165號債務人 李朝欽 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傑輔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 匯誠 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棠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國華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培華 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李朝欽自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本件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及更生之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復為同條例第83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並經本院裁定認可確定在案,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44號、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1號查核無誤。惟查:債務人僅繳交5期款項後即未繼續履行上開更生方案,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此有本院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影本附卷可考,並於99年12月9日具狀促請本院依職權裁定債務人開始清算,依上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
書記官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