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2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國峯選任辯護人劉彥良律師被告葉憲錫選任辯護人 馬在勤 律師
陳佳雯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陳國峯、葉憲錫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壹年肆月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陳國峯、葉憲錫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2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製造第三級毒品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1年1月18日將 渠等 羈押並禁止接見,嗣雖經解除禁見,惟經本院訊問被告2人後,認被告2人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之情形,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何燕蓉
法官錢衍蓁法官吳韻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元佑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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