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54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泉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年度執聲字第9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泉雄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泉雄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黃泉雄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並有本院100年度易字第1196號、101年度簡字第1434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鴻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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