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55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萬儒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萬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萬儒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並於民國99年2月2日送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1年4月6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謝萬儒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受刑人於99年2月2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2年10月2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4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2年9月9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4月
6日法授矯字第1010107639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1年4月6日,法授矯字第10101076390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考。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俞秀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佩珊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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