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重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重附民字第10號原告 王珍瑜 被告 李能裕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100年度易字第379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娟
法官廣于霙法官曹惠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佩宜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