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6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毅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龍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東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提出相對人東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