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232號原告 莊尚文 被告 姚玉快 送達住.上列原告與被告姚玉快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不合程式,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姚玉快之真正住所或居所,經本院前於民國101年3月23日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01年3月29日送達於原告時,因未獲會晤本人,由原告之受僱人即 莊尚武 代為受領,已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家事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書記官許力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