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8號原告禾聯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金土 訴訟代理人 林鵬越 律師被告首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傑 訴訟代理人 李蒨蔚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四日上午十一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錫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書記官王小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