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6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61號聲請人 李寶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9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下同)104年3月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7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書記官曾柏方┌──────────────────────────────────────────────┐│附表:支票104年度除字第16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黄文原 │有限責任新竹第一信│104年2月28日│153,600元│NA0000000│││││用合作社南寮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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