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83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8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3833號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訴訟代理人 王舒薇 被告鮮滋實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雲揚茗 (原名 雲國興 )被告 陳子涵 (原名 陳思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肆拾肆萬捌仟壹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授信往來契約書一般條款第17條約定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6頁背面),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鮮滋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被告鮮滋公司)、雲揚茗、陳子涵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鮮滋公司前邀同被告雲揚茗、陳子涵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立授信往來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保證就被告鮮滋公司因系爭契約對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由被告雲揚茗、陳子涵於新臺幣(下同)800萬元暨其利息、違約金之限額內,與被告鮮滋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並約定如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除喪失期限利益外,應再給付按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及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嗣被告鮮滋公司向原告借款73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民國104年4月9日起至105年3月14日止,利息按原告基準利率加週年利率1%機動計付(現為週年利率4.17%)。詎被告鮮滋公司自104年10月2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款項,被告鮮滋公司迄今尚欠5,448,16
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被告雲揚茗、陳子涵則應負連帶保證人、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法律關係為請求,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據其提出系爭契約、動用申請書(基準放款利率)、牌告利率各1份及放款帳卡明細3份等文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6至17頁),核屬相符,而本件起訴狀繕本及本院言詞辯論通知書,均已於相當時期合法送達通知被告,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自生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視同自認效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雙方消費借貸、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
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湯千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書記官李心怡附表:
┌──────┬──────────┬─────────────┐│計息本金(新│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臺幣)│││├──────┼──────────┼─────────────┤│730萬元│自民國104年10月21日│自民國104年10月21日起至民│││起至民國104年11月12│國104年11月12日止,按左揭│││日止,按週年利率4.17│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計算之利息。││├──────┼──────────┼─────────────┤│700萬元│自民國104年11月13日│自民國104年11月13日起至民│││起至民國104年12月17│國104年12月17日止,按左揭│││日止,按週年利率4.17│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計算之利息。││├──────┼──────────┼─────────────┤│5,495,382元│自民國104年12月18日│自民國104年12月18日起至民│││起至民國105年8月10日│國105年4月20日止,按左揭利│││止,按週年利率4.17%│率10%計算,及自民國105年4│││計算之利息。│月21日起至民國105年8月10日││││止,按左揭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5,448,168元│自民國105年8月11日起│自民國105年8月11日起至清償│││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日止,按左揭利率20%計算之│││率4.17%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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