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沙簡字第427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2月2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
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5日內
提出甲○○於民國85年4月30日所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200,000
、票據號碼BVB0000000、付款人臺灣土地銀行大甲分行之支票1
紙之退票理由單。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