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9年度員小字第1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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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員小字第1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複代理人  戊○○
被   告 丙○○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員小字第14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
年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等於繼承其被繼承人 游志勝 所得遺產範圍內應連帶給付原告
新台幣56,768元,及自民國97年4月16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
週年利率4.286%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7年4月16日起,至97年4
月25日止,按上開利率10%,自97年4月26日起,至清償之日止,
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廖國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書記官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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