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423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4238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99年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9日上午11時在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勻睿
  書 記 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壹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柒萬叁仟叁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伍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四月十五日至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陸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歷史帳單查詢、現
金卡申請書暨約定書、交易明細查詢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
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王楨珍
法官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書記官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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