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四號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訴訟代理人 張俊榮 被告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十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四月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邱瑞祥~B法官管靜怡~B法官陳心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黃文琪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