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戶籍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簡字第1號原告 林錫玲 被告苗栗縣苗栗市戶政事務所代表人 賴順錦 (主任)訴訟代理人 林麗雯 上列當事人間因戶籍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前指定民國102年4月22日為宣示判決期日,茲變更為102年4月29日。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戶籍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簡字第1號原告 林錫玲 被告苗栗縣苗栗市戶政事務所代表人 賴順錦 (主任)訴訟代理人 林麗雯 上列當事人間因戶籍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前指定民國102年4月22日為宣示判決期日,茲變更為102年4月29日。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