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再聲免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消債再聲請裁定免責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8號抗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廖國忠 間因本院101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8號相對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第2項規定再聲請裁定免責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3月2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慧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書記官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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