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戶籍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簡字第1號原告 林錫玲 被告苗栗縣苗栗市戶政事務所代表人 賴順錦 訴訟代理人 林麗雯 上列當事人間因戶籍法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指定於102年4月1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進行言詞辯論,被告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審計部臺灣省苗栗縣審計室98年11月19日審苗縣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含完整附表)、98年12月25日審苗縣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含第2頁以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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