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特別清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字第87號聲請人 林其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福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特別清算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係於本院101年度訴字第945號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存在等事件提出民事追加補充理由狀㈥,併請求准予特別清算,該書狀中僅記載「…本案自101年2月9日受託召開福磊暨福欣公司清算股東會後,被告 彭聖青 始終不予理會,導致清算之實行發生顯著障礙,乃請求賜准特別清算…。」等語;惟查,「福欣」應係指位於大陸地區福州之福欣產業投資綜合開發有限公司,請聲請人釋明本件聲請特別清算之對象為何?是否僅為本國公司即福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如係以股東身分聲請特別清算,並應提出聲請人為福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以及於該公司持股比例為若干之相關證據。
三、另請聲請人釋明福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清算人為何人、實行普通清算發生顯著障礙之原因為何,亦即該公司無法依普通清算程序清理公司現務之原因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據為證。
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蒨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書記官謝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