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偽證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09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之1號5樓上列被告因偽證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偽證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王耀興法官鄭吉雄上正本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宗源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