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99號原告甲○○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嚴怡華 律師被告丙○○
丁○○
一、原告因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等調解,惟調解不成立,原告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其調解之聲請應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408,400元,應繳裁判費24,859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3,85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進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書記官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