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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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69號原告乙○○相對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叁萬貳仟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民二庭法官黃明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書記官陳昭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