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465號抗告人即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 律師
李季錦 律師 涂欣成 律師右抗告人就本院民國96年7月23日所為其與被抗告人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中有關子女監護權之裁判提起抗告(抗告人誤為上訴),惟查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應徵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書記官黃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