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75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指定辯護人 吳聰億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96年度訴字第275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並非現行犯,是經警傳喚自動到案,協助調查,並坦承犯行、深切後悔,本案對被告的教訓至深且鉅,被告自信爾後已無再犯之虞,絕對不會棄保逃亡,被告屢次聲請具保,是因為家裏經濟壓力太大,須利用保外時,安排家人生計,被告之父須洗腎度日、母親有嚴重心臟病,為免被告全家陷於破滅,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甲○○前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羈押在案。而被告聲請意旨所稱其已坦承犯行、深切後悔及其家庭狀況等情,核與羈押原因無涉,被告所陳父母親身體狀況、家人生計一節,可由其他親屬代為照顧、安排。本院綜合全案情節,認被告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國賓
法官廖淑華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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