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860號原告鈦星精密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雲尉 訴訟代理人 陳明正 律師
一、上列原告鈦星精密工業有限公司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佳綿陳敬洲陳寬榕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仟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備書狀,並按被告人數添具繕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書記官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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