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9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90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馮建忠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6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馮建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馮建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2年1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10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情。
二、經查,受刑人馮建忠前於100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35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於102年1月24日入監服刑。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4年11月2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7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
4年9月14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0月24日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謝梨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上逸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